为适应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切实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导师遴选
(一)基本要求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身体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履行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2、年龄原则上在57(含)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因延续科研工作、提升导师队伍总体水平等特殊需要的应由学位点提出,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或相关专业实践经历并取得一定的实践成果。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相关专业领域要求。
4、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能力、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的解决本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独立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能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各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也要达到上述水平),具有指导研究生利用外文文献开展应用研究的能力。
5、有可供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设计和科技开发等研究任务和工作条件;具有充足的时间承担一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专题讲座,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及研究工作;应能够为研究生完成学业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二)资格认定
1、导师资格按专业领域(教育硕士按学位点)申请和评审,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结合实际情况,以不低于本细则基本要求的标准从严制定各专业学位的导师资格认定细则。
2、其他资格认定程序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三)导师确认
导师确认程序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四)校外兼职导师选聘
1、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采取双导师制,指每一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配备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校外导师,实行校内外导师联合培养,共同参与教学和实践过程,如课程讲授、项目研究、社会实践与论文写作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2、校外兼职导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相关企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从事相应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业务水平,熟悉本专业学位领域的前沿技术及发展动态;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在重点突出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对其研究成果等条件的要求。
3、校外兼职导师的资格认定和导师确认程序参照校内导师相关规定执行。
4、校外兼职导师应自愿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实践指导、项目研究和论文写作等工作,能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研究生并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机会,其具体的培养指导任务等由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点负责安排,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或专业学位点与校外兼职导师协商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导师职责
(一)校内导师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第一导师,校外兼职导师任第二导师。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导师配合第一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给予指导,与第一导师共同履行导师工作职责。
(二)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主要责任。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学校研究生各培养环节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校外兼职导师应主动加强与校内导师的联系,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研究生所承担的相关科研工作内容及实践计划,并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实践环节。
(五)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六)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并给出是否同意送审和答辩的意见。
(七)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
(八)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促进学术信息的交流和沟通。
(九)第一导师每周至少保证一个工作日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与交流,检查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实记录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十)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配合学校和所在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建议,对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积极争取优秀生源,并协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教育。
(十三)重视研究生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培养,勇于探索新的学科生长点,积极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发表成果创造有利条件,并为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提供适当资助。
(十四)正确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与完成导师项目的关系,避免研究生单纯为完成导师的科研、开发或创作任务而工作。
(十五)对研究生拟公开发表或拟申报的成果进行指导和把关。
(十六)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十七)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探索与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标准、高效率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十八)积极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培养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导师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
(二)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的建议权。
(三)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有建议权和推荐权。
(四)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对因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五)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
(六)具有按学校或相关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四、考核与管理
(一)学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按学校当年执行的《湖南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应将校外兼职导师纳入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工作体系,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校外兼职导师要加强与校内导师的联络,尤其是对研究生培养具体环节的沟通。校外兼职导师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培养单位、学位点的管理。
五、其他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点担任指导工作。
(二)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每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研究生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学校鼓励采取“导师指导小组”等团队模式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培养单位或学位点可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和各专业学位点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