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8年9月29日

湖南理工学院

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英语水平及应用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教委)《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83〕教研字011号)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4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除必须符合学校硕士学位申请相关规定外,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语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位英语水平确认

第四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或参加学校公共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五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等其他层次研究生,参加学校公共英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六条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前没有取得学校规定的外语成绩,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公共英语课程考试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授硕士学位。

第七条 获得免修免考批准,即认定达到学校规定的非英语专业学位英语水平。

第三章 公共英语课程教学与考核

第八条 硕士生公共英语课程教学内容包括硕士生英语阅读、写作和听说。

第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公共英语课程的日常教学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英语教学的分班、课表安排、课程考试等工作。专业英语的教学与考核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公共英语开课时数为64个课时,共4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专业学位硕士生公共英语开课时数48个课时的,计3个学分36个课时的,计2个学分,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设。

第十一条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管理

(一)公共英语课程组考考试命题、阅卷、评卷、成绩录入由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组织,答题卡及试卷存留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备查,留存时间至学生毕业三年后止。

(二)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制卷由研究生院负责,命题教师于考前两周将试题送交研究生院相关科室,由研究生院相关科室负责试卷的印制、分装,并移交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三)公共英语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75分视为达到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达不到要求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达不到要求者,须随下一轮开课时间重修重考。

(四)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4者或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3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须随下轮开课时间重修,重新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五)修满课时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参加补考或参加下一轮课程考试,但须在考试前向相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并到研究生院办理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者将被视为放弃考试资格,必须随下轮学习时间重修,修满课时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章 英语免修免考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硕士生可以申请免修、免公共英语,并获得相应学分:

(一)CET-6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总分710分) 

(二)IELTS考试成绩6.5分及以上(总分9分) 

(三)TOEFL考试成绩80分及以上(总分120分)或600分及以上(总分670分) 

(四)GRE考试成绩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或20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 

(五)GMAT成绩600分及以上(总分800分)

(六)WSKPETS5)考试合格 

(七)BEC高级通过(仅限MBA 

(八)获英语专业学士学位者或在以英语为授课语言的国外高等学校获得过学士以上学位者。

第十三条 符合免修免考申请条件的硕士生须在入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带相关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各二级培养单位将名单、成绩原件及复印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给予免修免考资格,并获学分。审核未通过者仍需参加英语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十四条 入学时未能获得免修学分的硕士生,入学后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也可通过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取学分,通过者同样可申请免修免考学分(具体免修免考认定同上)。

第十五条 所有证件(成绩单),硕士生自提出申请日起3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执行。

第十七条 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课程考核成绩要求如与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要求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外国语言文学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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