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发扬我校的优良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按学期进行考核。凡本校注册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学院(部)是课程考核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过程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课内测试、创作设计、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外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等,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正相关;期末考核主要以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考试、口试和上机考试等,其中重要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考核安排及平时成绩、阶段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考试大纲中明确提出,承担课程的学院(部)、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召集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确定考试大纲在本学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
(一)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和培养方案确定为考试科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为考查的课程一般在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即可进行考核,由授课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非闭卷的方式考核,并减少笔试考核所占比重,着重于过程性、阶段性考核。实践性课程的考核可根据学生在实践环节中的表现、平时测验、实验实习报告、设计结果等综合评定或组织相应的操作性考核,实习按学校有关实习教学的管理条例评定学生成绩。
第六条 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部)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考试时间,按教学进程计划已经结束需提前考核的课程须报教务处备案。
各课程笔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为 100 分钟,因课程或考试方式要求确需延长考试时间的,应在试卷首页注明,报教务处备案,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
第三章 命题与制卷
第七条 试卷命题
(一)命题由教研室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命题、审题制度,每套试卷至少由一位教师命题、另一位教师审题,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签字。
(二)命题应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考查学生综合分析、综合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适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期望值控制适中。命题要注意试题的可靠性,在保证客观性、代表性的基础上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三)对教学内容、要求相同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独立开设课程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命题。全部命题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学院(部)对适合教考分离的课程要创造条件建立题库,逐步采用题库试题,实现教考分离,并对已建立的题库做好维护与更新。
(四)要研制《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双向细目表》,依据该表命制出同等要求的A、B 卷组题,其中一份签印作期末考试用,一份封存作补考用。A、B 两套考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当相当,且原则上试题不得重复。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五)补考采用备用卷,考试要求与期末考试一致,不得简化程序。
第八条 试卷格式
(一)全校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二)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清晰准确、无差错。
第九条 制卷与保密
(一)考试试卷由各学院(部)负责印刷、清点、复核、装袋密封和保管,教务处考试中心提供印刷条件并配合印卷。命题教师要按照学校期末考试通知的要求准备好试卷,填报《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审核表》,试卷送交各学院(部)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印刷。严格禁止由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
(二)各学院(部)应按要求严格审查命题质量和制卷质量,并按时提交试题。凡因未按时送卷或试题中出现多处错误而导致考试延误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者,依照《湖南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根据试卷保密的相关规定,严禁在联网电脑上进行试卷的编制、打印工作,考试试卷在考前必须严格保密。参与出题的人员和其他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各学院如发现有泄题、漏题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教务处考试中心,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依照《湖南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试卷归档
(一)评阅后的试卷(含电子版)由开课学院(部)设专人管理,保存毕业后2年以上,部分有代表性的优秀试卷可作长期保存。
(二)试卷归档一般按教学班装订成册,具体内容与装订顺序是:
1.成绩册封面及授课班级层次等信息表
2.网上录入成绩表及网上成绩分析表
3.平时成绩记录表
4.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审核表
5.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双向细目表
6. 空白试卷(原卷)
7.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8.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试试卷分析表;
9. 湖南理工学院试卷封面
10.学生答卷
对于教学班多的试卷,第一个班装订上述10项内容,后续班级只装订上述1、2、3、8、9、10项内容。补考试卷按学期单独立卷归档,归档内容为上述1、2、3、6、7、9、10项。 艺术类、建筑类等专业可根据课程考核方式由学院制订归档要求。
(三)学院(部)对装订后的试卷进行文档编目,以便查询。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与缓考
第十一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情况符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各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参与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对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2周在课堂上宣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学生申诉期为1周。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成绩登记时备注“取消考试资格”,按不及格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教学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成绩记不及格。因缺课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应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和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可参加补考。若补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考试,须重修。旷考和因考试违规取消考试成绩的学生,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转修其他体育课,如保健体育课等,但不能免考,也不能免修。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科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学院(部)成立由院长(主任)为组长的考试工作小组,对本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部)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召开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的宣传动员会,重申与考核有关的各项规定,并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营造优良的考风学风,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开学后第九周,教务处发出期末考试工作通知,各学院(部)要落实本学期考试、考查科目,制定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查。学期结束前五周,学校召开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布置期末考试工作,发放期末考试组考工作文件或资料,确定期末考试巡视员。期末考试前四周各教学院(部)将本单位考核工作方案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并做好试卷印刷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部)的考核工作方案应含有:考试时间、考试考查科目一览表、教学院(部)考试工作小组名单、学生考风考纪宣讲大会和监考教师考前培训安排,考场安排(含提前考核的课程、公共基础课等)等,各教学院(部)按教务处的要求统一采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条 根据校历,每学期安排1周作为考试周,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要优先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布置与监考安排由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不得超过考场座位数的一半,且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超过60人参考的教室或用作考场的梯形教室,座位上必须编号,梯形教室中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配备3名以上教师监考。监考工作原则上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的教师承担。其他未纳入考试周的课程考核由开课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应严格按《湖南理工学院监考人员守则》实施监考。
第二十二条 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建立学校、学院(部)两级巡视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学校巡视人员由校领导、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教学督导委员组成,负责全校考场的巡视。学院(部)巡视人员由学院(部)领导、教学秘书、年级辅导员等管理干部组成,负责本单位考场的巡视。
第六章 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阶段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过程考核成绩分为平时成绩和阶段成绩,平时成绩根据教学过程中的考勤、课外作业、课堂交流与提问、课堂讨论(小组讨论、个人陈述、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讨论、教师点评)等综合考评,一般占总评成绩比例10-30%;阶段成绩包括课内测验、课程或章节论文、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以及期中考试等,一般占总评成绩 比例30-40%,阶段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正相关;期末成绩原则上占总评成绩比例不超过 50-60%。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和等级记分制两种记分方式,其中理论课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采用等级制的十级记分制记分,各类实践环节采取A(优)、B+ (良)、B-(中)、C(及格)、F(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记分,少数课程采取 P(合格)和 F(不合格)二级记分制记分。
第二十五条 理论教学和课内实验由不同教师承担的课程,课内实验单独组织考核并单独记载成绩,记分方式应与理论课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 采用提交作业(报告、作品或论文)等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选择适当的作业(报告、作品或论文)提交方式,包括采用邮件或其它在线方式提交作业,任课教师须明确提交作业的截止时间,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报告、作品或论文)的,按未参加期末考核处理,所修课程成绩以 F 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大学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加强阅卷工作的组织管理,统一评分细则,教研室要安排专人对评阅后的学生答卷进行认真复核和抽查。评卷教师应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评阅试卷,做到严谨认真、客观公正、严宽得当,不得随意降低评分标准、送分或过严扣分。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阅卷时应有对错标记,各步骤得分记正分,本题得分标注在题首。计分栏内要逐题登分并保证正确合分。卷面成绩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涂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更改处签名。
第二十九条 阅卷完毕后,教研室或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试卷分析,填写《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并对卷面成绩和期评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和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因命题失误造成卷面分数失常,必须调整分数时,应由任课老师或课程负责人牵头,在教研室的指导下拟定分数调整方案,报课程所属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后统一进行调整。对不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或不按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而出现的学生课程成绩分布极不合理,导致课程重考等现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任课教师进行课程教学质量专项鉴定,若属教师责任,将按照《湖南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阶段成绩和成绩比例一般应于考前1周内录入教务信息系统;阅卷、评分、登分工作要求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记录册一般应于考后四天内报送。任课教师将输机后的成绩打印件和教学过程中实时记录的原始成绩记录册交教研室主任签字后,连同答卷纸一并交学院(部)教学秘书,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成绩登载在学生成绩记录册上。各任课教师务必认真填写学生成绩记录册上的各项内容,考勤、作业、实践性教学等阶段性考核内容应有记载。期评不及格成绩用红笔标注。学生各项成绩不得涂改,必须更改时应签名。对无成绩的学生要填写原因,如休学、缓考、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等。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在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五天关闭成绩报送系统,网上公布学生成绩。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成绩报送工作,需提前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成绩延期报送报告,说明原因及计划完成报送时间,经所在学院(部)主管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者按照《湖南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成绩提交后,如因录入错误、试卷批阅错误或加分错误等原因需更改成绩的,任课教师需填写《湖南理工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具体原因并随同原始凭证(如学生试卷、平时考核成绩记录等)一并提交给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主管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获批后方可更改成绩。成绩修改须本着严肃认真的原则,如因教师不认真评阅试卷造成大面积成绩错误或伪造材料提出修改成绩申请的,一经发现,按照《湖南理工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书面向其所在学院提出试卷核查要求,经教务处批准后,由辅导员、任课教师或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共同核查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五条 教学院(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和成绩管理人员对成绩管理负责。课程成绩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考核和学分获得的唯一凭证,任何人不得篡改、伪造学生的课程成绩单。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要切实做好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至少需装订一份纸质材料成绩册归档,由开课院(部、所)指定专人负责核对、保管,在需要调用时可随时提供。
第七章 课程考核改革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改革课程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各教研室应重点研究如何加强对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创新能力的考核。对应用性强的课程,提倡采取开卷考试、分阶段或项目测试和进行目标性测试。任课教师或课题组提出改革方案,由教研室研究通过,经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考试中心备案。
第八章 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组织一次免费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者不补考,重新选修其它相应课程。公共课补考时间为开学第一周周末,其他课程在第二周周末前进行。
第三十九条 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四十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补考同学的复习准备工作,若有必要各学院(部)可在开学补考前安排老师对补考同学采用开班上课或答疑两种方式进行一次辅导。公共课由教务处安排,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安排。
第四十一条 补考组织
(一)开学补考由教务处考试中心与学院(部)共同组织。公共理论课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其他课程(含大学计算机、大学体育等公共课)由开课学院组织,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二)多门课程补考可安排在同一考场进行,按期末考试要求配齐监考教师。每一场考试学院要派巡视员到场巡视。
第四十二条 重修
(一)学生课程重修需在学校网上报名,特殊情况由学院教学秘书报名。重修的形式包括:开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学生选择课程重修报名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重修形式。
(二)有三类情况应当及时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出国留学需要,低分的课程;未达到授学位条件的课程应当及时重修。每重修一次可参加期末重修考试和开学补考两次考试。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
第四十三条 重修课程考核的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重修课程考核由开课院(部、所)组织,原则上要与期末考试同时进行。教务处考试中心协调考试场地及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1.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审核表
2.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双向细目表
3.湖南理工学院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
4.湖南理工学院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
5.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6.湖南理工学院监考人员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