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本科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明确教师在本科教学各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本科教学质量,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热爱湖南理工学校,热爱化学化工学院。
第二条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厚德自强,敬业奉献。
第三条 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和帮助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四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六条 教师要努力做到“九个统一”,即思想政治上爱国守法、道德品质上诚心敬业、教学上不断提高水平;科研上要在论文、著作、课题、获奖、鉴定和产业等方面全面发展;学历上要不断提高,40岁以下的教师全部要获得硕士学位;职称上要不断提高,做到形式与内容的完全统一;外语上应具有较高的听、说、读、写、译的水平,努力成为国际型学者;学习和掌握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熟练地使用计算机internet技术。
二、教学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一)备课
第七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选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八条 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九条 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学院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学院统性。
第十条 编制好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十一条 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制作教学模型图表和课件等,充分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及现代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课程讲授
第十二条 进入课堂要服装整洁,注重仪容仪表;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十三条 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 讲课要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把握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疑点。要理论联学院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要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在努力讲好课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
(三)课堂讨论
第十七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的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积极启发、引导学生,使讨论始终围绕论题中心深入开展。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四)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 助讲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没有配备助讲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辅导答疑以个别为主。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以重点辅导帮助。
(五)作业
第二十条 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按学校要求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仔细认真,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为10~15%),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内。
第二十三条 对迟交作业的学生酌情扣分,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抄袭或缺交作业达该课程全学期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同意其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六)实习
第二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切实执行《湖南理工学校实习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生产)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学生的生活,注意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湖南理工学校实习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七)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要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学院实际的原则,尽可能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要求每个学生查阅中文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写出实验方案。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查阅、试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展。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论文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答辩,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按时将论文鉴定书和论文交学院教学秘书。
三、教学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1、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2、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主管教学学院主任申请批准,办理停、调课手续并及时补上。
3、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开手机。
4、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学生缺课、缺做实验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同意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5、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上报考试成绩。
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请假制度
1、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如需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报学校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后方可调课。
2、主讲教师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时间补上,或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请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代课。
3、担任其他教学环节任务的教师请假,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四、教师的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推荐,校教学委员会评议,学校批准后,可授予优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
1、 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2、负责或主要参加重点教改项目或课程建设,经学院和学校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
3、在教学质量考核中成绩突出;
4、研制出高水平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开出新的有一定水平的实验,对培养学生能力有显著作用;
5、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或国际各类竞赛,获得奖励;
6、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对获得优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在年终考核、校内津贴分配和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教学事故:
l、上课迟到在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2次以上,或未按监考要求提前到达考场并做好考前准备者;
2、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或随意增减学时;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4、实验指导教师未按实验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的内容,或随意离开实验室,造成不良影响:
5、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5天不报考试成绩,或上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3次以上,或未按监考要求提前到达考场,开考时仍未到者;
2、考前泄题或考后送分,或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3、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监考过程中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并进行庇护或说情;
4、考试结束后,未认真清点试卷出现试卷失少;
5、考试或补考结束后,超过10天不报考试成绩;
6、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因从事其他工作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7、漏订或错订教材,或私自向学生收费推销教材。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l、在教学活动中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或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重大损失;
3、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怂恿、参与考生舞弊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对教学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由于教师的原因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四)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均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当年度不能被推荐或评为先进或优秀,并按事故大小,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者,予以批评教育,使其提高认识。视事故情况,在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2、对严重教学事故者,除个人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外,还应与年终考核、校内津贴分配、职务(职称)晋升挂钩,并给予警告处分;
3、对重大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
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湖南省
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经教学检查、教学质量测评、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很差的任职教师,应责令其改进,经2次以上检查、测评属效果差的,将不再聘任其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
(不详之处将参照2005年湖南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项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化学化工学院
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