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大学
2026 年 3 月 31 日
湖南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成果
申请学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创新专业学 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规范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 9 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 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 号)以及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践成果”,是指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托本专业领域的实际工程项目、应用研发课题、规划设计、艺术创作、教育教学实践、管理实践等,综合运用所学理论、方法和技术,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具有明确应用价值、体现创新性与实践能力的系统性产出。该成果可作为申请相应专业学位的依据,与学位论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分类评价原则: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培养目标和特点,建立符合专业学位教育规律的多元化评价标准,重
点考察研究生综合运用理论解决复杂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创新水平及成果的应用价值。
( 二)质量等效原则: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质量标准、程序严谨性与学位论文路径等效,确保学位授予的严肃性与含金量。
( 三)产教融合原则:实践成果须来源于真实行业背景与实践项目,培养过程及成果评价须有行业企业专家深度参与。
( 四)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实践成果的选题、实施、评价、答辩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以实践成果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我校相关管理制度,凡已更新为适用于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统一版本的,以新文件为准;尚未更新的,原有规定中适用于实践成果的部分继续有效。各文件更新后,本办法相应条款自动适用新文件,无需另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相关制度、批准实施领域、裁决争议事项并最终批准学位授予。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及标准;
( 二)统筹协调全校工作的开展,监督各环节执行情况;
( 三)组织校级培训、交流与质量检查;
( 四)管理学位申请材料的最终审核与备案。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本单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质量保证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 一)根据本办法及学校要求,结合本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二)组织实践成果的可行性论证、中期考核、成果总结鉴定、答辩等工作;
( 三)审核学位申请资格,审议答辩结果,提出学位授予建议;
( 四)建设和管理本单位行业专家库;
( 五)处理本单位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九条 导师(含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是研究生实践成果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 一)指导研究生选择符合要求的实践项目与成果选题;
( 二)全程指导实践过程,确保成果质量与研究深度;
( 三 )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提出客观评价意见;
( 四)参与并配合学院组织的各项评审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成果形式
第十条 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一)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 二)专业实践环节考核合格;
( 三)实践成果须在申请人入学后开展并完成,与所攻读学科专业具有高度相关性,且与本人开题报告或中期检查的研究内容保持一致。同时,申请人须为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核心贡献者,成果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
( 四)实践成果须依托于经学校或学院认可的实践基地、校企合作项目或相关科研课题,或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个案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应具有系统性、创新性和应用性,各专业学位类别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参照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中列出的成果形式进行细化。实践成果形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工程技术类: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新软件系统的研发与应用,附有完整技术报告和性能测试证明;
( 二)设计规划类:工程技术设计方案、规划设计作品、创意设计方案及其应用,附有设计图纸、实施效果证明;
( 三)应用研究类:高水平案例分析报告、行业调研报告、管理咨询方案、政策评估报告并被采纳应用,附有采纳证明或应用效果说明;
( 四)艺术创作类: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艺术作品、创作展演、媒体作品等,附有作品说明、展演证明或业界评价;
( 五)其他: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能体现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的实践成果形式,如转化为创业实践的科技创新成果等。
第十二条 实践成果必须附有详实的《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系统阐述成果的背景、思路、过程、创新点、应用效果及个人贡献。报告撰写规范由学校另行制定,各专业学位类别可根据自身特点补充具体撰写要求。
第四章 核心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可行性论证(开题)
( 一)开题组织:选题报告会的组织、专家组成、时间节点及结论处理,按学校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选题专家小组中行业企业专家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 二)开题报告内容要求:须包括选题来源与背景、行业现状分析、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技术路线与方案设计、预期创新点、进度安排、实践条件保障等。
( 三)时间节点:按学校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 四)论证结论及处理:按学校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相关规定执行。未通过者可转为学位论文路径,或修改后重新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
( 一)检查组织: 中期检查的组织、 内容要求、结论处理,
按学校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相关规定执行。检查小组中行业企业专家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按学校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相关规定执行。 阶段性成果可包括实验数据、原型样机、测试报告、调研问卷、设计草图、软件模块等。
( 三)检查结论及处理:按学校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果总结鉴定
( 一)鉴定申请材料:须提交《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实践成果证明材料清单》( 见附件)及成果展示视频。成果展示视频时长 5-10 分钟,应说明成果功能、创新点和应用效果。
( 二)鉴定会流程: 申请人陈述、成果演示、专家质询、专家组闭门评议。
( 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中行业企业专家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 四)鉴定分为真实性核查与综合评价两个阶段:
1.真实性核查( 一票否决):鉴定专家组首先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包括成果是否源于真实专业实践;成果数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个人贡献说明是否属实。真实性核查不通过的成果,直接终止鉴定流程。
2.综合评价指标(通过真实性核查的成果适用):通过真实性核查的成果,从以下核心维度进行综合评价。各维度权重由各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特点自主设置,权重之和为 100%。
价值性:成果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具有应用价值、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创新性:成果在技术、方法、设计等方面是否具有创新点或突破。
个人贡献:申请人对成果的贡献是否明确,是否独立承担核心工作。
规范性:成果是否符合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清晰。
3.补充维度说明: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特点,可增加不超过两个补充评价维度,并在本单位实施细则中明确补充维度的内涵及权重。总权重仍为 100%。
(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分为 “通过”“不通过”。不通过者可修改后重新申请一次;仍不通过者终止实践成果路径,转为学位论文路径。
( 六)鉴定与后续环节衔接:鉴定通过后,进入成果评阅环节。评阅及答辩程序按学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果评阅
( 一)通过鉴定的实践成果及其总结报告,须送交不少于两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中应至少包含一位具有高级职称的行业专家。
( 二)送审材料须包含《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匿名版)及成果展示视频。
( 三)评阅程序与处理办法参照学校学位论文评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答辩
( 一)评阅通过后,研究生可申请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应符合学校规定,其中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 二)答辩过程应包括成果陈述、演示(如适用)和问答。
( 三)答辩委员会应对实践成果水平及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章 质量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个人贡献度证明
( 一)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学生为成果唯一完成人的,须在《实践成果总结报告》 中明确声明 “本人独立完成”,并提供完整的过程记录材料作为佐证。无需提交团队贡献说明。
( 二)团队协作完成的重大成果:对于必须团队协作才能完成的实践成果,学生须提交《个人贡献度说明书》,明确本人在成果中的具体贡献,经团队其他成员和导师签字确认。具体贡献标准及工作量要求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本单位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重大团队实践成果的范围界定一般包括:国家或省部级重大
科研/工程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委托的重大横向课题;大型装备/系统研发项目;多人合作的重大艺术创作或展演等。
( 三)过程记录材料:研究生须参照《实践成果证明材料清单》整理原始过程记录材料。过程记录材料须真实、完整、可追溯。
( 四)导师审核:导师须对个人贡献说明及过程记录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属实后方可进入后续环节。虚报贡献者按学术不端处理。
第十九条 真实性验证要求
(一)产品/样机类:须现场演示或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具备 CMA/CNAS 认证资质者优先)。
( 二)软件系统类:须现场运行演示,并提供核心代码和测试报告备查。
( 三)设计图纸类:须提供设计源文件(如 CAD 文件)及关键图纸打印件核验。
( 四)调研/案例类:须提供原始问卷、访谈记录、数据统计源文件等备查。
( 五)应用证明:须加盖应用单位公章,明确具体应用内容、效果,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六)经济效益证明:须量化具体金额,说明计算依据,附财务部门或审计机构盖章。
( 七)真实性承诺:研究生须签署《真实性承诺书》。 学位
授予后,学校保留抽检权利,一经发现造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学校规定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条 支撑材料归档要求
( 一)材料清单:《实践成果证明材料清单》须作为《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附录,随报告一并提交。
( 二 )电子材料归档:视频、源代码、原始数据、设计源文件等电子材料须刻录光盘,一式两份,随纸质材料一并归档。光盘封面应注明 “姓名-学号-实践成果名称-支撑材料”。
( 三)纸质材料归档:加盖公章的应用证明、采纳证明、检测报告等须提交原件存档;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须提交证书复印件,并带原件核验。
( 四)档案管理:各培养单位须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建立实践成果档案,确保材料长期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导师指导要求
按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相关规定执行。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实践成果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企业(行业)导师协助指导,共同履行指导职责。
第二十二条 涉密成果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实践成果,其定密、审批、管理、送审、答辩、归档等环节,严格按学校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实践成果申请学位过程中的学术复核、学位复核及学位授予争议,按学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规定及《湖南理工大学学位工作中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归属
( 一)依托学校资源完成的成果:研究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实践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 二)校企合作项目成果:依托合作企业项目完成的实践成果,应在项目开始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分配原则(包括成果归属、署名权、使用权、转让权等)。协议复印件须作为《实践成果证明材料清单》的附件一并提交。
( 三)署名权保障:无论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研究生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享有在成果上的署名权。
( 四)涉密成果处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实践成果,其知识产权保护按学校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全过程质量监督
学校建立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机制,包括随机抽查各环节材料、列席评审会议、审核最终档案等。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个人贡献证明、真实性验证及材料归档要求。实行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实践成果及总结报告须接受学术不端检测,检测标准与处理办法与学位论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并动态更新行业专家库,确保评审评价的专业性与公正性。应加强对导师和研究生关于本办法的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培养过程,在资源分配、工作量认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鼓励各培养单位探索多元化的产教融合培养模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学位授予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等指导性文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本专业成果形式的具体要求、评价指标权重、支撑材料清单等内容,其中应包含但不限于:
(一)核心贡献者的认定标准及贡献类型说明;
(二)创新性评价的分层标准(如原始创新、 改进型创新、应用型创新等)及各层级的量化判定标准(如技术指标提升比例、方案采纳后的实际效益、作品原创性程度等)。
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本单位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