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大学学位工作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大学学位工作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大学

202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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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大学学位工作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文件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含本科生、研究生及继续教育学生)对学位相关决定或行为有异议的,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复核申请。

本办法所规定的复核包括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

( 一)学术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和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提出的复核申请。

(二)学位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二章  学术复核

第三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相关学术评价结论之日起十日 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以下简称分委会)提交由导师签字同意的书面学术复核申请书及支撑材料(应包含原评审、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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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果材料、结果及申诉理由) 。答辩结论复核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答辩委员会组成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条 分委会应在收到学术复核申请后十日 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不受理,须说明理由 。

第五条 分委会应当自学术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五日 内拟定详细的复核工作方案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以下简称研工部)或教务处(学士学位申请人)备案。方案需明确审查重点、会议议程及时间安排。研工部和教务处根据复核方案可委派观察员列席分委会复核会议,监督会议程序的合规性。

第六条 分委会负责对原学术评价结论进行审查。 审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原评价过程是否存在程序违规、事实依据明显不足等影响客观公正评价的情形 。

第七条 分委会应当自学术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集体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复核决定。在拟作出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复核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复核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听取其最终陈述 。

第八条 学术复核决定分为两种:

( 一)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原学术评价结论为本次学术复核终局结论。

( 二)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重启相应评审、认定或答辩流程。重启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学术评价结论不计入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评阅成绩与答辩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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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启相应评审、认定、答辩流程均应于最长学习期限内完结。重启程序产生的结果即本次学术复核的终局结论。

第九条 分委会应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将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本人,并将复核决定、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的完整副本报送研工部或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学位复核

第十条 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可以在收到原学位决定之日起十 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提交书面学位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应当在收到学位复核申请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将受理的学位复核申请材料转交至作出原学位决定所涉及的相关学院分委会,相关分委会在收到校学位办转来的材料后,应成立调查组,就原学位决定作出的程序、依据及事实认定等进行初步调查。调查组应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提交书面的《学位复核建议调查报告》及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学位决定作出的分委会会议记录和其他关键过程记录材料)至校学位办。报告应明确调查过程、查明事实,并提出“建议维持原决定”或“建议撤销原决定”的初步建议及理由。

第十三条 校学位办在收到分委会的《建议调查报告》后,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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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复核案件进行会议审议。审议应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分委会的调查报告为基础,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程序的正当性、依据的充分性以及分委会建议的合理性。必要时可要求分委会调查组或学位复核申请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议后做出最终复核决定。

复核决定包含撤销“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的决定或维持原决定,同时应说明做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若复 核决定为撤销“不受理学位申请”或撤销“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将于就近批次重新受理其学位申请或讨论其学位授予事项。

第十六条 如学位复核过程中涉及学术评价争议, 申请人应先提出学术复核申请,经分委会按照学术复核程序作出最终复核决定,得出复核结论后,再提出学位复核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复核事项时,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与,方为有效。决议实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十八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原学术评价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与申请人存在近亲属、同门、项目合作等可能影响公正判断情形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复核申请人对学术复核终局结论不服继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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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学术复核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学位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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