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鼓励创新,同时也为做好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和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原则进行。
第二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为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在我校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但不包括论文答辩前已获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参评论文应以中文或中文、外文双语撰写。涉密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一次,初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学校在此基础上评审推荐参评省优秀硕士论文。
第四条 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能够反映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发展概况。
(二)在理论、研究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成果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符合学术规范,材料翔实,结构严谨,推理严密,表达准确,图表规范,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较强。
(四)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严格按《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完成,论文评阅专家评分平均在85分以上,论文答辩委员会2/3以上委员对论文的评价为优秀。
(五)在读期间,学位论文作者结合论文工作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团队成员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或SCI、EI、CSSCI、CSCD收录,新华文摘转载或摘编等)较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授权,或获政府科技、教学成果(教育门类)奖,或有鉴定的科研、教研成果,或有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技术改革、设计与产品研发方案及政府采纳的提案,或获专业竞赛奖或专业作品奖等,或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达到学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填写《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原件交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由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参评论文进行审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排序推荐。排序情况只作为学校评审时的参考。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对确定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报研究生工作处学位办。
(三)研究生工作处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将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学校公布获选论文名单。
(五)优秀学位论文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处学位办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研究生工作处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5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获选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第六条 学校对获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视情况结集汇编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对获评各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的奖励按《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执行。
第七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后,如发现入选论文作者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抄袭、剽窃、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者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一经认定,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奖项,追回证书、奖金并予公布,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拟申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湖南理工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页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专著封面和版权页;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二)发表学术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原件;
(三)与存档原文一致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四份;
(四)与存档原文一致的word格式硕士学位论文(以作者学号+姓名作为文件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