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是硕士生培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中期检查,可以及时了解硕士生学位论文的工作状况,课题研究进展及导师指导工作状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并顺利完成后期论文工作。

第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对象为:已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内容

1、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学位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

3、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拟采用的解决方法。

4、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预计完成论文时间。

第四条 硕士生需在申请答辩的上一学期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五条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要求

1、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中期检查小组,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3—5人,组长和成员都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中期检查工作以报告会形式进行。报告会由检查小组组长主持,硕士生根据检查内容进行汇报,检查小组成员现场提问,硕士生做出回答。

3、检查小组讨论评议,做出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形成对硕士生科研能力、学位论文的选题和进展情况的综合评价,并依据综合评价作出继续学位论文工作、修改研究计划、延期答辩或终止培养等建议。检查小组将检查结论、检查意见和建议填入《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交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审核。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书由硕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存档备查。培养单位应将各硕士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论及其评议意见和建议及时通知硕士生导师。

4、各培养单位及时填写《湖南理工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情况汇总表》并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5、不能按期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硕士生,须在中期检查报告会召开前至少7天提出延期检查的申请,由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迟检查。硕士生如无故未参加中期检查,将停止其学位论文的后期工作。

第六条 中期检查结果及处理

1、中期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生可继续学位论文工作。

2、中期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生,如检查小组作出了修改研究计划建议的,导师应根据检查意见,指导硕士生对论文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出中期检查的申请,由培养单位组织对其学位论文重新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相应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仍不合格者,作延期答辩处理。

3、建议延期答辩的硕士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培养单位重新申请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者,可以继续相应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如中期检查仍不合格,终止其学位论文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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